意味着一种新的学术传统,即学术共同体成员所必须遵守的公共规则。
在具体的条文上,也都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
可以这么说,随着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即将出台,世界各国正进入法典竞争的新时代。前者如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43条在婚姻法第4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更是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和培育要从营造良好的家风开始的基本导向。完善了流质流押制度,对担保权人的担保权益作出保障,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集中表现为并且最终归结为权利需求和权利确认。
例如,物权编增设了添附制度、合同编较之1999年合同法,增加了悬赏广告、第三人代为履行、连带之债的涉他效力、并存的债务承担、情势变更原则、受领迟延、不定期可持续性合同的随时终止等等诸多债法基本制度。不仅如此,中国民法典创新债法规则内部体例,将债法总则规则纳入合同编通则,以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功能,更是体例结构上的新探索。正确认识和应对疫情舆论战 基于上述分析,对国际上这些你方唱罢我登场的追责和索赔行动,我们应有以下三方面的认识。
团结合作是国际社会战胜疫情的最有力武器,我们应当继续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国际人道主义精神,积极推动和开展抗疫领域国际合作和对外援助,充分展现负责任大国的形象。目前,国外有一些个人、机构,或在外国法院对中国政府提起诉讼,或要求本国政府出面向中国索赔,或向国际人权机构和国际司法机构提起针对中国的诉求。上述主张和诉求所依据的理由,也大致有三类:一是新冠病毒源自中国实验室并泄漏扩散。毕竟,你不必非要叫醒一个装睡的人。
尽管美国实行相对主权豁免,美国法院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受理针对外国政府的诉讼,但其基本做法是对外国国家的行为区分政府行为与商业行为,对商业行为可以实施管辖,对政府行为则给予管辖豁免。二是要发挥主动性,有效应对。
这是对追责和索赔最强有力的反驳。某些专业人员和非政府组织的起诉、申诉纯属个体行为,不能代表政府立场,自不待言。更易混淆视听的是过失论,即中国政府在疫情应对中存在过失,导致疫情向其他国家蔓延。就向国际刑事法院提出针对中国的指控而言。
在国际法上,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以及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其他主体的行为不能归因于国家。从美欧国家疫情暴发的时间节点看,与我国地方政府在疫情初期应对中的情况也并不吻合,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上述清醒、全面的认识基础上,我们应当做出冷静、有效的应对。当然,这背后不排除有国家层面出于转移公众视线、转嫁国内矛盾的考虑而予以纵容的因素。
政客们则是在习惯性地打中国牌,塑造对华强硬姿态,迎合民粹主义情绪,博取部分选民支持。韩国、新加坡等国家与中国近在咫尺,却并未出现疫情暴发,反倒是远在大洋彼岸、率先撤侨断航的美国,却成为了疫情新的暴风眼。
这些主张和诉求与其说是义愤填膺的仗义执言,毋宁说是各怀心思的利益驱动。这些诉求,总体上应当定性为个体主张而非国家诉求。
无论是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国际组织请求调查,本身都不是什么了不得的大事,既不代表太多东西,也不说明太多东西。事实上,美国政府在疫情之初的混乱和拖延,甚为明显。来源:《经济参考报》4月28日第8版。鉴于上述主张和诉求的共性在于让中国政府就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蔓延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下面对这种所谓责任从实体和程序角度作一分析。例如,针对密苏里州总检察长的起诉,密苏里州民主党执行主任即已指出,这不过是一位共和党总检察长的噱头,因为后者正准备今年竞选。尽管这些主张从法律专业角度经不起推敲,但其本质上是以法律战为包装的舆论战,要害不在于结果而在于过程、不在于胜诉而在于造势,本质在于营造将中国污名化的舆论氛围,借此推卸责任、转移矛盾、谋取利益。
例如,听起来十分高大上的国际法学家理事会(ICJ)和全印律师协会(AIBA),其实是山寨组织,组织者同为某印度律师。但从该美国律师主张的荒谬性来看,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
尽管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可以就一贯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情况向人权理事会来文申诉,但人权理事会对此设置有严格的受理条件,包括申诉必须基于事实而不能完全依赖传闻信息、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等。一是要秉持平常心,从容看待。
例如,在非政府组织国际法学家理事会和全印律师协会向人权理事会提起申诉后,印度政府就公开表示,上述组织系私人性质,其行为并不代表印度政府立场。个人或其他组织递交材料并不会直接触发调查程序。
目前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防治领域的主要国际法律文件是世卫组织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例如,美国某律师事务所在美国联邦法院对中国提起集体诉讼,密苏里州总检察长代表本州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中国等。这种极端政治化的提议不但违背美国的宪法原则和法治传统,而且企图动摇整个国际体系的根基,绝难得逞。无论从哪个角度说,中国政府控制新冠病毒疫情的行为显然都是属于政府行为而非商业行为,因此享有主权豁免,美国法院无权就此对中国政府行使管辖权。
另一方面,应当借此机会,对美国针对主权国家的诉讼程序和机制,以及与国家责任有关的国际法律机制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使得我们的说理更加充分、驳斥更加有力。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调查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三种,即检察官自行调查、安理会移交情势以及缔约国提交情势。
《纪事》就是一个很好的做法,未来应该有更多类似的尝试。基于以上分析,从实体角度看,要求中国就新冠疫情传播和扩散承担国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更重要的是,不应让个别不和谐的声音干扰和影响国际抗疫合作的大局。尽管一些原告提出恐怖主义例外、非商业活动侵权例外等否认主权豁免的理由,也均属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逻辑的强词夺理。
对此,我们应从容看待、有效应对。无论从实体还是程序角度,这些追责、索赔主张和诉求的法律专业价值都微乎其微,提出这些主张的个人和组织,对此也会有基本的认识和判断。同时,可以积极主动地通过各种方式向国际社会呈现事实、展示真相,效果可能会胜过被动的反驳和辩解。显然,中国的做法符合《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上述要求,没有违反任何国际义务。
具体来说,各成员国应在评估公共卫生信息后24小时内,以现有最有效的通讯方式,通过国家归口单位向世卫组织通报在本国领土内发生、并根据决策文件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事件,以及为应对这些事件所采取的任何卫生措施。因此,对于现在已有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脑洞大开的主张和诉求,不必耿耿于怀。
这种看似法律战的行为,更多的是为了达到某些人的政治、商业目的。新型冠状病毒在全球肆虐,国际社会在合作抗疫、共度时艰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
也不应该随意使用某国对中国索赔这样带有误导性的简单化表述。相关行为导致国家的国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即可归因性、过错性和不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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